原標題:陜西鼓勵開發商建設綠色生態居住小區
十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區 應配建雨水回收利用設施
本報訊(記者 趙輝) 昨日,《陜西省建筑節能條例(修訂草案修改稿)》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。修改稿提出,10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區應配建雨水回收利用設施,同時鼓勵開發商建設綠色生態居住小區。
修改稿規定,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,與城市基礎設施改造、舊城改造、小區綜合改造相結合,有計劃、分步驟地實施。改造應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為重點,且應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逐步實施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狀況,合理確定城市的供熱方式,發展集中供熱,推行分戶計量收費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。
制定城市、鎮詳細規劃,應當按照城市設計、能源利用和生態環保的要求,充分考慮建筑物布局、密度、高度、形狀、朝向、采光、通風和綠化等節能要素。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,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。建設單位在確定建筑物采暖、制冷、照明和熱水供應等方案時,應當對太陽能、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,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可再生能源。
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積率在1.0以下、綠地率在40%以上的住宅區,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設施;規劃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,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設施。鼓勵采用集中空調系統的新建公共建筑,配套設計和建設空調廢熱回收利用裝置。
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的學校、醫院、博物館、科技館、體育館等公益性建筑;大型公共建筑;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;城市新建區、綠色生態城區的民用建筑應執行綠色建筑標準。鼓勵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了綠色建筑標準,建設綠色生態居住小區。鼓勵新建建筑采用預制裝配的方式進行建設。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、保溫材料、門窗、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